郡縣制,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
行政區劃)的總稱。
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
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春秋時代一些國家為加強管理而置縣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後來
晉又在國內置郡。由中央任免地方官,這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中央,防止分封而致分裂。至
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秦代爲
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宰相的
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接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
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等于省长)、尉(等于防区司令〕和监(等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
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乃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