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科学(英語:
Forensic science)是指
法庭內所有用到的
科學,又稱
鑑識科學,
法醫學或是
刑事科學。司法科學與審判量化並列
司法兩项最重要的工作。名詞來自於
中國甲午战争失败,深知
西方的強盛在於制度所以引進西方司法制度、西方醫學制度及西方教育制度,法庭上需用到西方醫學來判斷,最早在
民報發刊辭出現稱為法庭醫學,簡稱法醫學。
司法科学相關的學門幾乎涵蓋大部分的
自然科學及
社會科學。《
洗冤集錄》開頭曰:「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故成指定獄全憑死傷檢驗。倘檢驗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兩命數命,仇報相循慘何底止。」故法醫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提供醫學上的證據,協助檢察官、辦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還原事實,保障死傷者的人權。和一般醫學相比,一般醫師所要幫助的對象是病人,那麼法醫所要幫助的便是死人了。為了提供最客觀正確的事實,因此司法科學必須運用各學門的相關知識來幫助辦案。
各相關學門的應用可舉例如下:在犯罪者患有
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就需要使用法醫精神病學,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當時是否有可供譴責之犯意,以釐清責任歸屬的問題。在大規模災難(如
空難、
海嘯等等)的現場,屍體數量眾多,導致難以進行人身的辨識,此時若利用法醫牙科學的技巧,利用齒模來作比對鑑定,便可節省許多辨識的時間。其他如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物學、法醫血清學等學門,在
刑事案件的應用更為廣泛,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