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于
1996年7月18日由国际奥委会在
美国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体会议上批准生效。该宪章分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
奥林匹克运动会共计6部分组成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 阐述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确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方向;
- 界定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其目标的思想基础;
- 将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体系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各个成员,特别是三大支柱(即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这一运动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规定;保证了各自的独立性和互相联系的关系,提供了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应相称的组织基础;
- 界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内容如奥运会、大众体育活动及奥林匹克教育与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