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清律例》(
1646年—
1971年)原名《
大清律》(
滿語:,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
大清帝國的
法律條文,草創於
順治三年五月,以《
大明律》為基本,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
康熙、
雍正、
-{乾}-隆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
中華民國成立,《
民國憲法》推行為止。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
香港通用。這奇特的現象是由於
香港被割讓與
英國之後,基於
香港跟隨
英國奉行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
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
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
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終於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仍然受到
主權移交後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給予承認。從
1646年到
1971年,總共經歷過3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