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主要规定:美、英、日、法、義五國主力艦總噸之比為5:5:3:1.5:1.5,美、英两国的主力舰总吨位各不得超过52.5万吨和15艘主力艦;
日本不得超过31.5万吨和9艘主力艦;
法国、
意大利各不得超过17.5万吨和5艘主力艦,超過此限額均在裁減之列。缔约国的主力舰单舰
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35000吨,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在役主力舰舰龄须满20年后各缔约国才可以建造替代舰。 美、英两国的
航空母舰总吨位各不得超过13.5万吨;日本不得超过8.1万吨;法国、意大利各不得超过6万吨。航空母舰的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27000吨,火炮口径不得超8英寸。 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它大规模改装。 缔约国在条约规定之外,不得建造排水量超过1万吨的作战舰艇,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的舰炮。 另外,条约还规定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在
太平洋的各自领地上之海军军事基地和设防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