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或称
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
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
“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
1992年,
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命”(beings),而非“
物”(things);
2002年,
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
宪法。由
澳洲学者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于
美國西雅图的“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
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
而批评者认为,由于动物无法对社会契约进行讨论或是做出
道德判断,不能够顾及他人的
权利,甚至根本对
权力没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认为享有精神上的权利。動物權利主义学者Roger Scruton认为这些人的
逻辑是“因为只有人类担负责任,所以也只应由人类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