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政区根据
1948年宪法规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地区自治权,这条宪法条文是:为承认、保护并促进地方自治,保证在国家水平的服务尽可能分散管理,以适应自治和分权法律和法规的建立。
然而,由于文化原因和少数民族的存在设立了五个特别自治区,包括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
萨丁、
西西里、
特伦蒂诺-上阿迪杰和
瓦莱达奥斯塔。每个政区都有区议会(Consiglio Regionale)和由区主席(President Della Giunta)所领导的区政府(Giunta Regionale)。区政府对区议会负责,如果它不能获得区议会的信任会被要求解散。区政府与国家政府的结构相似。
1970年根据各种法律建立了其它的15个政区,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将州政府机构的权力下放,并且最近行政机关已经把更大的权力移交到政区。许多北方的政区想要获得更多的权力和自治。由议员所领导的政区能够协调中央政府机构的事务和活动。